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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7-07-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备注

1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三条“ 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基本情况。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2、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易地建设后,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缴费基本情况。含缴费标准、缴费数额、缴费减免缓基本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资料齐备情况(审批、施工、验收资料)等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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