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对部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准予核验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人防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业项目“容缺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防办研究,准予对部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核验备案管理。
一、部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范围
(一)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二)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三)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四)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二、办理流程
凡于2019年9月1日后通过规委会审查的适用上述项目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工业生产厂房不限制过规时间),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到各地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船山区及市直三园区项目到遂宁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提供符合上述项目范围的佐证资料,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核验后备案,赓即发放《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核验备案告知书》,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核验备案告知书》办理后续手续。各地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做好适用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备案登记,并建立台账。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对上述项目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核验备案告知书
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附件
XX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核验备案告知书
XX人防核告〔20XX〕第 号
xxxxxx(建设单位):
根据中、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及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部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准予核验备案管理的通知》(遂人防办发〔2020〕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核验,准予你单位新建民用建筑 xxxxxxxxxxxx 项目备案。请持此告知书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xx人民防空办公室
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