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0-09-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 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署行政性监督、管理,审计所需经费由组织审计的人民防空办公室安排,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实行有偿服务,比照各地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服务标准收费。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按照本办法和审计署等单位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建设项目违纪的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人防工程建设投资损失, 由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单位吊销其审计资质(格)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督、抽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财务核销。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内容:

1、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遗留问题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承发包是否符合程序;造价是否通过审计,决算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是否合理;竣工决算是否超概算;有无随意扩大建设规模、降低防护等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4、应核销的投资及其他支出核销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有无虚列投资问题,有无人为增大工程造价、转移工程投资问题。

5、核实尾工工程量,预留尾工工程预算是否经过审查,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

6、核实库存物资,有无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查明设备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

7、审查基建财务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处理:

1、建设单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不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应查明责任,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增加投资, 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否则,应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3、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超付工程款,应查明责任,限期追回。

4、设计单位未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 或违反合同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项目投资,或未经批准越级设计,或不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调整设计文件,或擅自改变工程防护功能,影响工程使用者,应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其设计资质等级。

5、动用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搞其他开发建设,应予纠正,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投资,情节严重者,应追究领导责任。

6、基建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建收入,应予追回并收缴。

7、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经费浪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承担经济责任。

8、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项目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审计的人防办公室审定,并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重大问题报上级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应由具有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下达,一般应在项目审计之前进行或配合项目审计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直属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审计,投资50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由工程建设所在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具有人防造价审计资格的人员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筑、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的审计,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建设其他费用的审计。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筑、 设备及安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洽商纪录及现场签证,并对照竣工工程实际进行。内容包括:

1、查对决算工程量。对承包合同价系根据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或招标工程以中标价确定的, 其审查重点应放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方面查对有无漏签和重复签证,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手续不全的,要补办或补签。核定的工程量宜经施工单位签认。

2、审查决算定额套用、换算是否合理,有无高套、重套、错套。 定额缺项或以单项报价发包的项目某报价依据是否合理,有否高估冒算。

3、审查建筑材料预算用量分析是否准确,价格是否与市场一致,价差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决算依据的费用定额是否与预算定额配套;计算程序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企业等级和工程实际;各项计算是否有误。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结束, 承担审计任务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单位应向组织审计的人防办公室提交书面审计报告。书面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审计的人防办公室审定,并出具造价审计意见。造价审计意见送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后,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复议,审计单位应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