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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

2.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编制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及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县区和有关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

4.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5.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搞好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业务培训。

7.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8.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9.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10.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11.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12.指导县(区)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协助管理县(区)人防部门领导干部。

13.承担由省、市政府公布的有关人民防空、民防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14.负责人民防空、民防有关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人防(民防)协会、人防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等机构工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市人防办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管理: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人防结建行政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对既未依法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又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筑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时要审查是否配套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对既未依法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又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改发委负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配套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

    3.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防护要求、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档案备案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进行专项备案。

    4.防空地下室开发使用登记管理:市人防办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本级人防工程项目进行专项登记管理。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责任主体

组织指挥通信科(民防应急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人防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拆除人民防空警报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8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自行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责任主体

组织指挥通信科(民防应急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责任主体

组织指挥通信科(民防应急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10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安装:(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责任主体

组织指挥通信科(民防应急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1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建设费征收

实施依据

1.《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12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国动委、国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同意备案的,依法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事后责任:对作出同意备案的人防工程进行监督,对备案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13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天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公示市级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责任: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14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实施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2.《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情况。认真审查免缴、减缴是否符合减免要求并核算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票据,会同财政部门核实缴款是否到账。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表2-15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当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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