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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8-06-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

2.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编制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及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县区和有关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

4.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5.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搞好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业务培训。

7.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8.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9.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10.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11.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12.指导县(区)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协助管理县(区)人防部门领导干部。

13.承担由省、市政府公布的有关人民防空、民防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14.负责人民防空、民防有关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人防(民防)协会、人防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等机构工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市人防办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管理: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人防结建行政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对既未依法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又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筑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时要审查是否配套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对既未依法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又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发改委负责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项目配套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

3.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专章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防护要求、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档案备案管理。

4.防空地下室开发使用登记管理:市人防办负责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本级人防工程项目进行专项登记管理。

5.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6.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1

序 号

23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2

序号

23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3

序号

233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4

序号

233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人防主管部门作出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或者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逾期不执行的,由执法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作出执行决定,送达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人防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执行决定,限期当事人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或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改正情况,恢复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或强制执行追收易地建设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5

序号

233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6

序号

233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7

序号

233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市政府或人防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8

序号

233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批准责任:同意备案的,依法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通知申请人到人防窗口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9

序号

233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2.审查责任:审核所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提出拟办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审核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2-10

序号

233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主体

综合法制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批准责任:同意公开的,依法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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