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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2-12-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防〔200927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应向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通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格备案后,方可承接相应业务。

      第三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资质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二)省外设计单位应在四川省内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乙级以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并在四川省内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申请设计资质备案的单位,其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它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以上人员均须常驻四川。

      (二)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在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中担任过专业负责人。

      第五条 申请施工图审查资格备案的单位,其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

      (三)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的1/2

      第六条 申请资质备案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或《四川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省外单位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省外单位同时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在川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省外单位提供常驻人员的相应证件复印件。

      (七)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近六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材料,省外单位提供分支机构社保参保证明材料。

      (八)省外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在川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九)设计单位提供所填人防工程业绩的设计合同以及人防工程设计总说明图纸的复印件(包含图签);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所填人防工程业绩的施工图审查合同及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总体意见书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申请表》一式四份,(二)至(九)项资料各一份并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第七条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从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资质备案证明(见附件三),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备案:

      (一)经查实有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五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申报备案期间发现申报材料弄虚假、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四)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有人防工程设计严重质量事故责任的。

      第九条 备案有效期二年,从颁发备案证明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仍需开展业务的,应当在期满之前两个月申请续期备案,办理程序与首次申请程序相同,且须提供上个备案期内完成的人防工程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规模、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以及项目施工图审查总体意见书(复印件)。未申请续期的备案证明期满次日起自行失效。

      第十条 省外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通过资质备案的单位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服从和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取消资质备案,五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监管工作。在人防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查验报建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备案证明 (见附件三),对没有相应备案证明或实际技术人员与备案技术人员不符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军队设计单位和审图单位办理资质备案,按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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