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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8-09-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防空预算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尖财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防空预算是指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 起,至 12月 31日 止。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预算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民防空预算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跟踪问效。

第六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民防空经费收入、支出全额纳入人民防空预算管理。

第七条人民防空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民防空办公室取得的中央财政安排的人民防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

(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指人民防空办公室取得的地方财政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

(三)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收入。指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经中内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项同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四)平战结合收入。指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事业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含经营部门缴纳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包括:工程使用费收入、通信服务收入、科研技术报务收入、设备租赁收入、其他平战结合收入。

(五) 债务收入。指以借债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

第八条人民防空预算支出包括:

1. 共工程维护管理支出;

2. 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

3. 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支出;

4. 宣传教育基本业务支出;

5. 事业机构支出中的通信站机构支出、人员支出。

(二)项目支出

1. 新建工程项目支出;

2. 续建工程项目支出;

3. 加固改造工程项目支出;

4. 应核销工程项目支出;

5. 组织指挥项目支出;

6. 通信警报项目支出;

7. 宣传教育项目支出;

8. 科学研究项目支出;

9. 平战结合支出;

10. 其他项目支出;

11. 债务支出。

第九条人民防空预算结余包括专项结余和净结余。专项结余项目经费的年度结余。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可转为净结余;净结余指年度基本预算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和专项结余,净结余可用于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十条人民防空预算的编制原则是: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预算编制时间为 4月 1日 至翌年3月31日。年度预逐级审核汇总后,于 8月 31日 前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二条预算应根据经费收入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实际任务进行测算和编制。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预算分为收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按要求设立项目库,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人民防空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新增的供人民防空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十四条预编制程序采取"两上两下"方式。

(一)上报初步预算。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经费收入可能和人民防空建设实际需要,逐级编报初步预算。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下达预算控制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财政部确定的中央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向下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达预算控制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预算控制数逐级分解到基层预算单位。

(三)上报预草案。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中央财政拨款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本级预算外收入测算数,编制本级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审核上报。

(四)批复预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人民防空预算,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省级以下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包括预算结余和本年度预算收入,其中,本年度收入应根据上年度收入情况、本年度实际情况测算。收入预算应填制《人民防空预算表》。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基本支出预算按《人民防空基本支出标准》和本级实力(国家核准的实有数),填制《人民防空基本支出预算表》。

(三)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1. 由业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和经费需求,并填写《项目申报书》(表样附后)。

2. 财务部门根据经费情况,提出本级年度建设项目经费保障建议数,汇总下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的年度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提交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会议筛选。

3. 选定项目列入本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填制《人民防空项目支出预算表》,呈报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4. 未选定项目保留在项目库中或废弃。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预算必须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表样附后)编制,以正式文件报送。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总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十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民防空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所辖市(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人民防空预算;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所属人民防空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预算。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到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人民防空预算后,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依据上级批准的预算对下批复。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招待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以后,本年预算未批准之前,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年基本支出预算草案先行支出。预算批准之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能人民防空办公室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人民防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预算使用预算内、外资金。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拨款程序和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财政专户存款必须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预算请领和使用。财政专户主管部门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划转。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季度终了必须填制《预算执行情况表》(表样附后),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集中采购。指警报器、指挥通信专用车、警报监控设备等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采购。人民防空集中采购预算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预算调整指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顺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预算项目或经费、增加新的预算项目支出、减少预算收入或增加债务收入,使原批准预算发生的应动。

第二十八条预算调整审批权限。调整项目支出中的预算外支出或地方财政拨款支出,由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调整项目支出中的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得自行调整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预算或变更项目经费用途。

第二十九条变更预算项目,应说明原项目内容、经费使用范围,新项目的内容、经费来源、调整后经费增减、使用范围等要素,并重新填制《项目申报书》,按照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报批和备案。

第三十条追加预算应填写《申请经费报告书》,按照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报批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预算调整由财务部门统一输,时间截止 9月 30日 。 10月 31日 前,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预算调整批复,对本年度预算实施增、减变动。

第三十二条实际收入大于预算收入时,超收部分原则上留下年度使用,确需使用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总预算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能和下级单位预算,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所属单位人民防空预算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财务部门按季度、年度向单位领导局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活动分析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是人民防空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人民防空预算编制、执行的效果承担领导责任;财务部门承担具体操作、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七条决算是预算的执行结果,各预算单位应按人民防空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决算。

第三十八条决算经逐级审核汇总后于翌年2月10日前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决算报表包括封面、编报说明、报表三部分,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下级预算单位呈报的决算,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总决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复决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到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隐瞒预算收入;擅自增加预算支出或债务收入;将不属于人民防空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列是入决算。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预算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处自 2003年 1月 1日 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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