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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印发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通知

来源: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保证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和《遂宁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4-2030)顺利实施近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15号)。

《通知》中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及修建的相关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向国土部门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将人防相关要求明确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在拟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提出防空地下室修建要求,国土部门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对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审批手续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有“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书。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缓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6项重要内容。

《通知》的出台为我市继续加大“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力度,强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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