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报建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全省人防系统“三大执纪监督行动”,贯彻落实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求,纠正我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时出现的乱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省人防办 关于遂宁市人防办免收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答复》(川人防办〔2018〕7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纪要(2020年第6次)精神。现将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的原则,配套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易地建设法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对拆迁补偿面积(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拆迁补偿面积不在免收之列。
三、对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法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一律不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