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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0-11-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

二、制定《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的目的及意义

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

三、建设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主要原则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重要的工矿区及其他需要设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区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据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新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规划布点单位必须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本单位设施以外其他设施的特殊情形外,布点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

四、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维护义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设在公共区域的警报台由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设在单位内的警报台由该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性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警报台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五、警报信号发放的时机

战争时期,人民防空警报战争时期,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发生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和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布灾害警报。灾害警报的使用,由有关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预案,灾害和事故发生时按预案执行。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六、法律责任

对侵占人民防空警报工程设施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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