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提交资料清单
——即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一)《遂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备案表》;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盖鲜章);
(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四)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或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平时使用协议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资料(对原件进行审查,收复印件盖鲜章);
(五)《遂宁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书》(原件,一式两份);
(六)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人防标识图片影像资料;
(七)已到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原件(若丢失,提交情况说明)。
遂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备案表
|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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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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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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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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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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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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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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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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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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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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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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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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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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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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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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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管理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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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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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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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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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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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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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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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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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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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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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数量
|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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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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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密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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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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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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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波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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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时封堵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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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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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闭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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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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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压排气活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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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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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光窗(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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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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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吸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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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网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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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战转换设备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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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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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申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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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申请该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备案,承诺自觉遵守国、省和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履行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提交材料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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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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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
2.不符合备案要求,不予备案,理由如下: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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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符合审批条件后核发给使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2.此表应采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制作;
3.不够填写,可另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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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书
人防主管部门:(简称甲方)
平时使用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现就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工程概述
1.人防工程名称: 。
2.人防工程位置: 。
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
4.人防工程使用面积: 平方米。
5.人防工程平时用途: ,使用期限:三年。
二、甲、乙双方责任
1.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防工程体系的重要方面。
甲方负有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和纠正乙方违法违规使用的责任。
乙方及受乙方委托的平时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战时或遇重大紧急情况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无偿将人防工程移交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2.乙方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负责该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制订工程消防、防汛、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定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立维护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工程维护管理档案,防止人防工程弃置无人管理、人防设施失修损坏。承担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经济等法律责任。
3.乙方应按照该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的平时用途进行使用,严禁挪作他用。人防工程产权不得出售及擅自转租。平时使用期满须提前30日向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更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4.平时使用期间确因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等,其方案和施工图须报经甲方同意,改造装修结束后须报请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使用。若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及改变用途等,一经发现,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5.乙方取得平时使用证后,因故将防空地下室租赁给其他单位或公司使用的,要与使用单位或公司签订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协议,明确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将相关协议报甲方备案。若使用单位或公司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6.若乙方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承受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利的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义务。若乙方单位注销的,应当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资料,同时按照规定协助承接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变更登记手续。
7.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单位发生变更,乙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相关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包括使用权出租合同)接管单位。变更后的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签订《遂宁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书》。
三、日常维护要求
1.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渗漏水治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通风机械、排污泵、阀门、封堵框、套管等进行除锈、刷漆、加油等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设备和部件,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2.人防工程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结构及构件完好,构配件无锈蚀、破损现象;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空气、饮用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3)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4)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5)设备设施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6)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7)人防工程内不得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剧毒和有腐蚀性、放射性物品,不存养家禽和宠物;
(8)人防工程内坚决做到不住人、不乱拉电线、不进行煤气、燃气等炊事工作;
(9)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和停放车辆,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志,并保持通畅;
(10)按照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风、水、电、消防系统安装标识标牌,定期检查和保养;
(11)满足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安全使用的规定要求。
四、违约处理
1.乙方和受委托人的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和受委托人的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单位应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乙方没有排除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辖区人防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2.因战争、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按照政府规定需要终止使用本工程,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4.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5.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人防标识图片
影像资料目录
申请人防工程登记备案或审验的项目,应提供以下图片影像资料,资料中应注明图片影像内容:
一、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记录资料
包括但不仅限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图片和台账资料。
二、人防设施设备资料
1.防护设备图片影像;
2.防化设备图片影像;
三、人防工程标识资料
1.人防工程管理标识图片影像;
2.人防工程外部导引标识图片影像;
3.人防口部导引标识图片影像;
4.人防工程墙体标识图片影像;
5.人防车位标识图片影像;
6.人防功能间标识图片影像(2021年1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供);
7.人防设备标识图片影像(2021年1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供);
8.人防管线标识图片影像(2021年1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供)。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协议(模板)
甲 方:(项目隶属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乙 方:(人防工程日常使用管理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为加强人防工程日常使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相关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国家、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政策性条款
1-1.人防工程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租赁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破坏内部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作业。
1-2.按照政策规定比例配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不得以赠送方式搭车销售或者转让车位。
1-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照规划实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相关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1-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开展不定期审验;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应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保持一致。
1-5.合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为人防工程实际收益单位,可以开发利用所涉人防工程,同时承担所涉人防工程管理维护责任。
1-6.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可以按照规划用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租赁期满后可优先承租,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日常管理制度;同等条件下,人防工程所在地面物业的业主可优先承租人防工程。
1-7.人防工程物业的承接应按政策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拒绝管理同一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不得承接违法使用的人防工程,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含有人防工程的物业应当同时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8.建设单位放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及收益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并应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1-9.物业管理单位变更后,原物业管理企业有关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应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后同时转移到后续物业管理企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人防工程座落、面积及用途(根据所涉人防工程实际填写)
2-1.甲方将地址座落在 , 号楼) 人防工程交付给乙方管理。
2-2.该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3.该人防工程平时功能为 设备房、小汽车停车库 。
三、
人防工程设备清单
设备清单(根据所涉人防工程竣工图填写,应确保所有设备齐全且能正常启用):
| 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型 号
|
洞口尺寸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钢结构活门槛双扇防
护密闭门
|
GHSFM5525
|
5500×2500
|
樘
|
|
|
| 2
|
钢结构活门槛双扇防
护密闭门
|
GHSFM5025
|
5000×2500
|
樘
|
|
|
| 3
|
钢筋砼活门槛防护密
闭门
|
HHFM1520
|
1500×2000
|
樘
|
|
|
| 4
|
钢筋砼活门槛防护密
闭门
|
HHFM1220
|
1200×2000
|
樘
|
|
|
| 5
|
钢筋砼活门槛防护密
闭门
|
HHFM1020
|
1000×2000
|
樘
|
|
|
| 6
|
钢筋砼活门槛密闭门
|
HHM1520
|
1500×2000
|
樘
|
|
|
| 7
|
钢筋砼活门槛密闭门
|
HHM1220
|
1200×2000
|
樘
|
|
|
| 8
|
钢筋砼活门槛密闭门
|
HHM1020
|
1000×2000
|
樘
|
|
|
| 9
|
钢筋砼防护密闭门
|
HFM1220
|
1200×2000
|
樘
|
|
|
| 10
|
钢筋砼防护密闭门
|
HFM1020
|
1000×2000
|
樘
|
|
|
| 11
|
钢筋砼防护密闭门
|
HFM0716
|
700×1600
|
樘
|
|
|
| 12
|
钢筋砼密闭门
|
HM1520
|
1500×2000
|
樘
|
|
|
| 13
|
钢筋砼密闭门
|
HM1220
|
1200×2000
|
樘
|
|
|
| 14
|
钢筋砼密闭门
|
HM1020
|
1000×2000
|
樘
|
|
|
| 15
|
悬摆式防爆波活门
|
HK1000
|
850×2100
|
樘
|
|
|
| 16
|
悬摆式防爆波活门
|
HK600
|
620×1400
|
樘
|
|
|
| 17
|
悬摆式防爆波活门
|
HK400
|
440×800
|
樘
|
|
|
|
|
小 计
|
|
|
樘
|
|
|
| 1
|
防爆地漏
|
FBFDDcr80
|
|
个
|
|
|
| 2
|
块式油网滤尘器
|
LWP-X
|
阀件
|
块
|
|
|
| 3
|
自动排气活门
|
PS-D250
|
阀件
|
个
|
|
|
| 4
|
手动双连杆密闭阀
|
D42X-0.5
DN500
|
阀件
|
个
|
|
|
| 5
|
手动双连杆密闭阀
|
D42X-0.5
DN400
|
阀件
|
个
|
|
|
| 6
|
换气堵头
|
Φ315
|
阀件
|
个
|
|
|
| 7
|
球阀
|
1.0MPa
DN32
|
阀件
|
个
|
|
|
| 8
|
球阀
|
1.0MPa
DN15
|
阀件
|
个
|
|
|
| 9
|
截止阀
|
1.0MPa
DN15
|
阀件
|
个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人防工程管理
4-1.本《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协议》为所在地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附件或者为所在地面物业服务合同之附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应当重新签订《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协议》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甲方义务
5-1.甲方需按约定时间将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物业承接有关规定交付乙方管理。
5-2.甲方放弃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应同时向乙方移交人防工程规划立项批复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意见书》、施工单位信息、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图一套等相关材料。
5-3.甲方应当保证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在交付使用时,已取得合法手续并符合政策条款规定。
5-4.甲方应保证所交付管理的人防工程,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无违法行为。
5-5.在甲方将人防工程交给乙方管理之前,应按照双方约定配备装修、灯具及相关设备等,并应保证人防工程防汛设备设施到位,符合规定。
5-6.甲方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存在问题,按照本协议约定责任落实整改。
六、乙方义务和权利
6-1.乙方在管理期限内保证该人防工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任何违法之行为。
6-2.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收益金及其它应付的相关费用。
6-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人防工程车位租赁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6-4.乙方应维持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完好,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使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5.乙方应依法管理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责任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6.乙方应当将准确的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如有变动应即时通知,并同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如因乙方原因,中断通信联络,影响人防工程日常活动,应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可不退还本协议保证金。
6-7.乙方在管理期间,因管理不当或者不依国家政策规定管理,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时,由乙方与第三方协商处理,因此产生的相关社会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8.乙方应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问题及时整改。
七、协议终止、解除
7-1.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面终止协议,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均构成违约。
7-2.物业发生变更后,本协议自行终止,乙方应按照政策规定向新的管理单位及时交接,《人防工程使用证》持有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备案。
八、违约处理
8-1.凡在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遂宁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因不可抗力(如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其它条款
9-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当均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索赔。
9-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资料及设备设施移交清单)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应同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9-3.本协议及补充条款及附件共有 5 页,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备案壹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